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意邦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1876****150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滬0118民初20507號 |
案號 | (2020)滬0118執(zhí)27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意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程小英、朱靚2015年第三季度(半個季度)到2018年第四季度的保底經營收益合計202,080.15元; 二、被告上海意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程小英、朱靚逾期付款違約金[2015年第三季度(半個季度)違約金以7,484.45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5年7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5年第四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5年10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6年第一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6年1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6年第二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6年4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6年第三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6年7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6年第四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6年10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7年第一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7年1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7年第二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7年4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7年第三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7年7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7年第四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7年10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8年第一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8年1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8年第二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8年4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8年第三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8年7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2018年第四季度違約金以14,968.90元的日萬分之五從2018年10月29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對被告上海意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時,被告上海意邦置業(yè)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31.20元,減半收取計2,165.60元,由被告上海意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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