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拱(消)行罰決字〔2020〕100001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龍?zhí)锕湽芾碛邢薰鞠涝O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半山街道石塘工業(yè)園臨一街139號的杭州龍?zhí)锕湽芾碛邢薰荆ǚǘù砣耍簭埍螅┫涝O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條之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杭州龍?zhí)锕湽芾碛邢薰玖P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龍?zhí)锕湽芾碛邢薰咀允盏奖緵Q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賬號:001050400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8月28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28 |
決定機關 | 拱墅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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