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鹿綜法處字[2018]第002-13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夜間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yè)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8-07-0100:55:00,當事人在溫州市中央綠軸北延—上陡門河沿岸景觀綠化工程工地,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擅自進行夜間黃泥傾倒、平整施工,產生噪音超標擾民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當事人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零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25 |
決定機關 | 鹿城區(qū)城管與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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