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榮提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923962-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562號 |
案號 | (2018)粵1202執(zhí)恢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肇慶市端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肇慶端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900萬元和該筆借款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人民幣615482.92元(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15年5月19日,之后利息、罰息、復利,從2015年5月20日起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肇慶端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13600元;三、被告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所欠原告肇慶端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項確定的債務和本案的訴訟費用時,原告肇慶端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持有的廣東高要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20萬股股權和分紅(股東賬號:50000000004447949)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股權和分紅所得價款優(yōu)先得到受償;四、被告林榮提、黃春景、周長漢、黃明旭對被告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決項確定的債務在端州農商銀行對質押的股權和分紅受償后的不足部分向原告肇慶端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費80519元(原告肇慶端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預交76211元,欠交430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85519元,由被告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承擔。已預交的受理費76211與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時一并付回原告肇慶端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欠交的受理費4308元,由被告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時交納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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