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長沙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923962-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閩05民初544號 |
案號 | (2018)閩0582執(zhí)9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編號為QZAZ16058《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9700000元及截止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共計227046.19元,并按上述合同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 二、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編號為QZMZ14025D01《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和編號為QZMZ14025Y05、QZMZ14025Y06《銀行承兌協(xié)議》項下截止2017年4月26日的借款利息、罰息、復利合計1724915.15元,并按上述合同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 三、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師費43600元; 四、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時,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權以福建省裕隆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權證號:南國用(2013)第00130305號)】進行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財產(chǎn)的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五、福建省晉江市德銘陶瓷有限公司、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黃鍛煉、黃復習、黃復興對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1142元,保全費5000元,由福建南鷹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晉江市德銘陶瓷有限公司、廣東純美陶瓷有限公司、黃鍛煉、黃復習、黃復興、福建省裕隆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