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森豪通信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劍雄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814492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中民初字第371號 |
案號 | (2015)中民執(zhí)字第1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中陽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中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3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金鋒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任福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食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315038.34元;除去被告高金鋒已付69654.01元,還應賠償245384.33元; 二、被告山西森豪通信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50元,由被告高金鋒、被告山西森豪通信建設有限公司各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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