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樹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050383-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魯17民終417號 |
案號 | (2016)魯1722執(zhí)15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單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2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單商初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即“駁回原告對被告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單縣分公司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單縣廣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撤銷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單商初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磊工程款57000元”。 三、上訴人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向上訴人張磊支付工程款41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一審案件受理費1225元,由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負擔881元,張磊負擔3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25元,由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負擔881元,張磊負擔344元。 單縣人民法院判決書如下: 一、被告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磊工程款57000元。 二、駁回原告對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單縣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對被告單縣廣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25元由被告淄博清華科技供熱制冷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先行墊付,待被告履行時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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