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項城市迎豐肥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呂向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626762-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京0102民初15090號 |
案號 | (2017)京0102執(zhí)55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454413.22 |
未履行 | 1772424.78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原告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項城市迎豐肥業(yè)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訂立的13XNCGZJH0604《采購合同》解除; 二、被告項城市迎豐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20萬元; 三、被告項城市迎豐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用資金220萬元所產生的利息損失(以22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四、被告呂向東對被告項城市迎豐肥業(yè)有限公司所負的前述債務向原告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中農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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