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菲爾特物流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475****812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104民初3310號 |
案號 | (2021)粵0104執(zhí)221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廣州菲而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9789321.69元及罰息、復利(計至2018年6月20日的罰息為2068697.27元、復利為226660.69元;從2018年6月21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罰息、復利按照編號廟前支行2013年小企字第089號《網貸通循環(huán)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罰息部分不計復利);二、被告廣州菲而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決,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有權從處分被告廣州菲爾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西龍南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塘工業(yè)園的土地證號為龍國用(2010)第1523號、第1526號的土地使用權(在最高額1000萬元范圍內)的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潘國山、王慧在最高保證額1200萬元范圍內對被告廣州菲而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廣州菲而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追償;四、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廣州菲而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菲爾特物流有限公司、潘國山、王慧向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支付案件財產保全費5000元;五、駁回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92506.60元,由被告廣州菲而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菲爾特物流有限公司、潘國山、王慧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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