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保定和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60530****59X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冀0104民初4799號 |
案號 | (2020)冀0104執(zhí)18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家莊征途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山支行貸款本金1599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罰息、復利為321490.67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自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收); 二、被告保定市圣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保定和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李芳、胡雪梅、于保華、于江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石家莊征途服飾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王金濤在其與被告李芳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靜在其與被告于江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金濤、王靜在承擔保證后有權對債務人石家莊征途服飾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山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966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石家莊征途服飾有限公司、保定市圣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保定和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李芳、王金濤、胡雪梅、于保華、于江、王靜共同負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