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儷繡爾鞋樣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07****445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972民初6119號 |
案號 | (2021)粵1972執(zhí)145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1620210615654】。一、被告東莞市儷繡爾鞋樣設計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貨款人民幣65663.2元、逾期付款利息(以貨款65663.2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5月1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付清貨款人民幣65663.2元之日止)給原告東莞市至信鞋材有限公司;二、被告西華凱鴻鞋業(yè)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貨款人民幣132196.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貨款人民幣132196.4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5月1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付清貨款人民幣132196.4元之日止)給原告東莞市至信鞋材有限公司;三、被告薛富雄對被告西華凱鴻鞋業(yè)有限公司判項二的債務向原告東莞市至信鞋材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東莞市至信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994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152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6514元,由原告東莞市至信鞋材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999元,由被告東莞市儷繡爾鞋樣設計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830元,由被告西華凱鴻鞋業(yè)有限公司、薛富雄共同負擔人民幣36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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