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源興紡織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907071-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0399號 |
案號 | (2016)蘇0509執(zhí)95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4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迪盛織造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匯票墊款本金19998976.14元,并償付相應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19998976.14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計算利息,并扣除已付利息0.53元)。 二、被告蘇州迪盛織造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律師費損失265710元。(上述兩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三、如被告蘇州迪盛織造整理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義務,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有權就本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及本案訴訟費用就被告蘇州英迪維纖維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機器設備(3臺尼龍6POY紡絲設備、4臺尼龍6FDY紡絲設備、7臺擠出機)進行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114.697萬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蘇州迪盛織造整理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 四、被告蘇州源興紡織造有限公司、施金鐺、洪碧冷對被告蘇州迪盛織造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517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80175元,由被告蘇州迪盛織造整理有限公司、蘇州源興紡織造有限公司、施金鐺、洪碧冷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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