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19]614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楚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取得第三方北京艾德沃斯廣告有限公司虛開的1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1100181130,發(fā)票號碼01877814,開票日期2018-1-29,項目:*信息技術服務*信息服務費,金額37735.85元,稅額2264.15元。該發(fā)票已申報從2018年1月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支出已在銷售費用科目結轉并作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以上違法事實合計少繳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2422.64元。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決定處少繳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1倍的罰款,計2422.64元。決定對你單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行為處罰款1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17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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