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中基倉儲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赟鋒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07****202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2民終1164號 |
案號 | (2018)遼0211執(zhí)33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維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16)遼0211民初23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16)遼0211民初231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原審被告遼寧中基倉儲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審原告華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逾期支付預付款違約金158,919.63元; 四、原審被告遼寧中基倉儲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審原告華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結算款違約金(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7日,以5,049,101.30元為基數(shù);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6日,以4,049,101.30元為基數(shù),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30%為標準);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駁回原審原告華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8,880元(華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減半收取24,440元,由華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361元,由遼寧中基倉儲有限公司負擔19,07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3,820元(華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交54,625元、遼寧中基倉儲有限公司預交39,195元),由華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0,528元,由遼寧中基倉儲有限公司負擔43,2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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