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運政罰〔2022〕16195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5月24日9時0分,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北侖松花江路與恒山路交叉口對浙B8VH98普通貨車進行了檢查,現場人員是王高鋒。5月27日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承辦此案。執(zhí)法人員依法取得現場筆錄、現場照片、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寧波市鄞州區(qū)五鄉(xiāng)液化氣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北侖區(qū)工商銀行北侖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5-27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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