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公奉(岳)行罰決字[2021]0267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2月17日14時許,寧波市鄞州區(qū)五鄉(xiāng)液化氣有限公司駕駛員駕駛廂式貨車從北侖上高速至奉化西塢下高速,在西塢高速出口處被奉化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隊與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查獲,經(jīng)查實:該車輛裝有45罐危險化學品液化石油氣,全程未配備押運人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24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岳林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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