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鄞州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23-003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本機關于2021年4月15日8時56分檢查時發(fā)現(xiàn),被處罰單位配送至鄞州區(qū)橫溪鎮(zhèn)環(huán)鎮(zhèn)南路2號寧波市鄞州橫溪柯翔早餐店的4個燃氣瓶的瓶裝燃氣購買者身份信息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被處罰單位未查驗并登記購買者身份信息,本機關責令被處罰單位于2021年4月19日8時前整改完畢。2021年4月22日15時,本機關在橫溪鎮(zhèn)錢岙(錢岙村委會南側)恩賜餐館復查時,發(fā)現(xiàn)被處罰單位配送的1個燃氣瓶的瓶裝燃氣購買者身份信息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被處罰單位未查驗并登記購買者身份信息,被處罰單位逾期未改正。被處罰單位未查驗并登記購買者身份信息的燃氣用戶共2戶,合計5瓶。經查,被處罰單位未曾發(fā)生過相同違法行為。本機關認為被處罰單位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第四十四條和《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被處罰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人民幣2.1萬元整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7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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