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平地稅稽罰[2017]1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平陽縣國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逃避追繳欠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16年2月4號憑證預付16年年終獎獎金28000元,未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獎金的優(yōu)惠政策已在12月發(fā)的獎金享受。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扣繳義務人非主觀故意計算失誤未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發(fā)布《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6年第9號)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487.13元的行為,處以50%的罰款1243.57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31 |
決定機關(guān) | 平陽縣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陳志敏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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