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市瑞坤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金霞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801778-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91民初11858號 |
案號 | (2017)蘇0591執(zhí)46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8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蘇州市瑞坤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江之燕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飛杰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益翔和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2015)園商初字第00844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原告蘇州融創(chuàng)科技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蘇州市紅燕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代償款本金9072889.95元以及自代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代償款未付部分為基數(shù)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蘇州市瑞坤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江之燕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飛杰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益翔和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蘇州市紅燕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356元,由被告蘇州市瑞坤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江之燕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飛杰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蘇州市益翔和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負擔之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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