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港市成泰農(nóng)產(chǎn)品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21068106****018J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遼0102民初8535號 |
案號 | (2019)遼0102執(zhí)51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港市成泰農(nóng)產(chǎn)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張廣借款本金人民幣3,113,000元; 二、被告東港市成泰農(nóng)產(chǎn)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張廣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月11日起,以人民幣25,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月12日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月15日以人民幣5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2月2日起,以人民幣7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2月6日起以人民幣1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2月7日起,以人民幣5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2月9日起,以人民幣28,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2月11日起,以人民幣7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自2018年2月13日起,以人民幣1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人民幣6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3月12日起,以人民幣8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3月21日起,以人民幣6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3月26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3月30日起,以人民幣12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4月2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4月10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4月16日起,以人民幣8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7月13日起,以人民幣5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人民幣14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7月30日起,以人民幣1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8月1日起,以人民幣22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 2018年8月3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8月10日起,以人民幣2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8月16日起,以人民幣5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8月17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8月31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9月7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人民幣5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1月5日起,以人民幣3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1月15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1月16日起,以人民幣15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2月3日起,以人民幣4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人民幣3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7日起,以人民幣18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人民幣3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人民幣5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被告東港市成泰農(nóng)產(chǎn)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646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東港市成泰農(nóng)產(chǎn)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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