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饒市常青醫(yī)院 |
法定代表人 | 程德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49224044-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贛1181民初73號民事調解書 |
案號 | (2016)贛1181執(zhí)1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德興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德興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王水保于2016年3月31日前歸還原告朱華生借款人民幣3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400,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歸還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幣300,000,余款原告表示放棄。二、上述款項由被告上饒市常青醫(yī)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如被告王水保、上饒市常青醫(yī)院未按上述履行期限及方式歸還借款,則由被告王水保、上饒市常青醫(yī)院自2016年3月4日起,以未歸還的借款數(shù)額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借款利息,并有權就余款申請強制執(zhí)行。四、原告自愿放棄對被告占建興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715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13,715元,由被告王水保、上饒市常青醫(yī)院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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