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省沂源蒙山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元霞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6713492-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魯0323民初411號 |
案號 | (2017)魯0323執(zhí)14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沂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沂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3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沂源縣華糧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0元。 二、被告沂源縣華糧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東牛郎織女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沂源蒙山實業(yè)有限公司、秦昌田、孫兆花(照)對上述一、二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山東牛郎織女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沂源蒙山實業(yè)有限公司、秦昌田、孫兆花(照)履行債務后,有權向被告沂源縣華糧油脂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3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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