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交工罰〔2021〕022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9月14日紹興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王海江、虞張鋼承辦此案。2021年9月14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蔡才群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還取得市級督辦問題交辦單(第27期)復印件、工程項目概況表復印件、陳龍的任職文件復印件、監(jiān)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登記表復印件、勞務分包合同審查備案表原件、送達方式及地址確認書原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臨海市東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瑞豐銀行營業(yè)部。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29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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