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固工商處字〔2018〕第34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銷售不合格電動車的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1.590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0.9100萬元和null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30 |
決定機關(guān) | 廊坊市固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姚朝峰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