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鹿寨縣老百姓大藥房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22355****746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桂0223民初354號 |
案號 | (2019)桂0223執(zhí)5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鹿寨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鹿寨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鹿寨縣老百姓大藥房向原告鹿寨縣千鈞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該利息暫計至2017年3月28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00000元為基數(shù)依約定的借款月利率5‰,計算至本判決生效后款項還清之日止),被告梁林鋒、王秋艷負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895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4475元,由被告鹿寨縣老百姓大藥房、梁林鋒、王秋艷共同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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