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撫州勁風酒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詹軍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478302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余民一初字第850號(2015)余民一初字第850號 |
案號 | (2016)贛0622執(zhí)2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余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余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詹軍文欠原告借款本金150萬元,利息27.15萬元(計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罰息管理費按未還款本金金額的月2%計至實際付清款日止;二、被告詹軍文按照下列時間進度還款:2016年7月起(含當月)在每月的20日前按月還款給原告。其中2016年7月還款30萬元,2016年8月還款45萬元,2016年9月還款50萬元,2016年10月還款55萬元,2016年12月還清剩余款項;三、原告承諾,如果詹軍文在2016年11月前,能夠完全按照第二條約定還款,原告同意2016年7至2016年10月的全部還款均視為償還本金;四、被告撫州勁風酒業(yè)有限公司、潘廣華、江西興利特種紙業(yè)有限公司、舒孫勝對被告詹軍文在本調(diào)解協(xié)議中的全部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如被告詹軍文有任何一個月未完全按照第二條約定還款,原告在第三條所做的承諾無效,被告詹軍文已支付的款項按照先償還利息再償還本金的原則償還原告?zhèn)鶆?。原告同時有權要求申請強制全體被告立即付清全部欠款本息。案件受理費20365.5元減半收取10182.7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5182.75元由被告詹軍文承擔;本案律師費20000元由被告詹軍文承擔。上述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被告詹軍文應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一次性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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