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瑞公(南)行罰決字[2020]0454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02月03日開始,浙江省天澤大有環(huán)保能源有限公司在瑞安市南濱街道遠航路分別于02月03日出庫使用了20g的高錳酸鉀;于3月02日出庫使用了20g的高錳酸鉀;于3月4日出庫使用了10g的硝酸銀,但這三條流向信息于同年6月17日才通過網(wǎng)上《浙江省危險物品治安防控智能應(yīng)用平臺》向公安機關(guān)報備,已超過了規(guī)定的5日時限。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xu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04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南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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