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淄博信通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賀延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349678-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魯0303民初1825號 |
案號 | (2017)魯0303執(zhí)38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任健、魏樹梅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本金18353.844元、利息12152.52元(利息截至2016年2月25日,2016年2月26日至本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 二、被告任健、魏樹梅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師費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 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享有就抵押車輛(車號為魯CB8068)依法拍賣、變賣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ㄋ脙r款超出部分返還被告任健、魏樹梅,不足部分由被告任健、魏樹梅繼續(xù)支付); 四、被告淄博信通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淄博信通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任健、魏樹梅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3元,由被告任健、魏樹梅共同負擔,被告淄博信通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申請費345元,由被告任健、魏樹梅共同負擔,被告淄博信通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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