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鹿綜法處字[2018]第018-06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當事人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據(j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12 |
決定機關 | 鹿城區(qū)城管與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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