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邦富萊磨具(泰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嚴新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642320-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1282民初8447號 |
案號 | (2017)蘇1282執(zhí)22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邦富萊磨具(泰州)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靖江市龍馬起重設備有限公司貨款4892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24元減半收取計512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墊支,被告付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24元(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農(nóng)行泰州海陵支行,帳號:20110104005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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