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愛爾貝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1****343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3民初1517號 |
案號 | (2018)粵03執(zhí)28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2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盛澤東方農發(fā)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款項8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80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18年4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愛爾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愛爾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428.33元(已由原告江蘇盛澤東方農發(fā)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預交),由被告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愛爾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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