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市泰精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50011867****270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渝0118民特1486號 |
案號 | (2021)渝0118執(zhí)90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2020)渝0118民特1486號一、重慶市泰精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應(yīng)向何軍清償借款本金 320 000 元及利息 127 839 元; 二、重慶市泰精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 何軍償還 20 000 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何軍償還 50 000 元,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何軍償還 50 0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向何軍償還 50 000 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何軍 償還 50 000 元,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向何軍償還 200 000 元, 于 2023 年 11 月 30 前還清剩余借款本息,如重慶市泰精包裝制品 有限公司有任一期不按時償還,視為借款本息全部到期,何軍有 權(quán)要求重慶市泰精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和冉華剛償還所有的剩余借 款本息; 三、由冉華剛對重慶市泰精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所欠何軍的借 款本息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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