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海峽拓普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守春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854701-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東民初字第2147號 |
案號 | (2017)贛0102執(zhí)6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云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南昌市東湖區(qū)中金財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63000元、利息(截至2015年3月18日的利息256428.75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363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2.875%計算); 二、被告施守春、江西省臨川美佛爾國際學校、南昌海峽拓普商貿有限公司對被告吳云青的上述債務向原告南昌市東湖區(qū)中金財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施守春、江西省臨川美佛爾國際學校、南昌海峽拓普商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云青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9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吳云青、施守春、江西省臨川美佛爾國際學校、南昌海峽拓普商貿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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