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9379055-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魯0202民初984號 |
案號 | (2017)魯0202執(zhí)8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孟召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南第二支行償還截至2015年11月25日的借款應收本金48709.31元、應收利息9883.77元、應收費用23567.26元,以及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費用; 二、被告山東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山東華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孟召杰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被告孟召杰不履行上述第一項債務時,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南第二支行有權(quán)以被告孟召杰名下魯BK6678號汽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南第二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2元、保全費92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3512元,由被告孟召杰、山東華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山東華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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