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國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董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100MA****145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晉0105民初2312號 |
案號 | (2019)晉0105執(zhí)35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日照格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國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 二、被告山西國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日照格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貨款98萬元、運費75萬元、代發(fā)站臺雜費12萬元,合計185萬元。 三、被告山西國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日照格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貨款98萬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運費、代發(fā)站臺雜費87萬元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四、駁回原告日照格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79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山西國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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