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舒城縣興旺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家友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140491-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3)通潮民初字第0484號 |
案號 | (2016)蘇0612執(zhí)恢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16-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高志成、徐衛(wèi)慈因徐高峰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305.20元、死亡賠償金526820元、喪葬費22993.5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534.69元、交通費600元,合計551253.39元。由被告肖文平賠償原告高志成、徐衛(wèi)慈247974.10元。 二、被告肖文平賠償原告高志成、徐衛(wèi)慈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以上一、二兩項合并,被告肖文平共賠償原告高志成、徐衛(wèi)慈272974.10元,扣除被告肖文平已給付原告高志成、徐衛(wèi)慈的25000元,被告肖文平實際賠償兩原告247974.10,限被告肖文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履行給付義務。 三、被告舒城縣興旺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肖文平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高志誠、徐衛(wèi)慈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高志誠、徐衛(wèi)慈負擔1035元,由被告肖文平、舒城縣興旺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701元(被告負擔部分兩原告已代墊,待執(zhí)行時由被告一并給付兩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該院開戶行:中行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1558227682)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472元。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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