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駿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79****283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1181民初651號 |
案號 | (2020)蘇1181執(zhí)24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凱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借款本金2843萬元、利息869195.8元(計算至2019年12月20日),合計29299195.8元,并按《小企業(yè)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9二、被告丹陽市京利汽車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凱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述給付義務在2843萬元范圍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駿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凱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述給付義務在2843萬元范圍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江蘇諾達電器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凱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述給付義務分別在1000萬元范圍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秦澤偉、史劍輝對被告江蘇凱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上述給付義務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有權對被告秦澤偉、史劍輝抵押的坐落于榮城國際12幢2-3號門市(蘇2019丹陽市不動產(chǎn)權第162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2642.54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七、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有權對被告秦澤偉、史劍輝抵押的坐落于榮城國際12幢2-4號門市房產(chǎn)(蘇2019丹陽市不動產(chǎn)權第164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2095.25萬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八、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10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4148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99148元,由被告江蘇凱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丹陽市京利汽車有限公司、駿浩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江蘇諾達電器有限公司、秦澤偉、史劍輝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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