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公(錢塘)行罰決字[2021]0196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6月30日19時38分許,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qū)分局民警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學林街447號的浙江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對外稱:浙江工商大學快遞服務中心)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單位未按時將于2020年8月招錄用的勞動者曹某某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告知其主動申報居住登記。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款第一條、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01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白楊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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