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內蒙古青杉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5020432****366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114民初5854號 |
案號 | (2020)粵0114執(zhí)62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內蒙古青杉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精益汽車空調有限公司償付貨款236萬元; 二、被告內蒙古青杉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精益汽車空調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具體計算方式:均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1、以192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3日起計至2017年12月15日止;2、以182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6日起計至2018年3月20日止;3、以326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21日起計至2018年4月27日止;4、以296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28日起計至2018年5月29日止;5、以276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30日起計至2018年9月7日止;6、以256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8日起計至2019年1月28日止;7、以236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29日起計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16元及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內蒙古青杉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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