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朝市監(jiān)行處字〔2019〕12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11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商品:“天之藍”白酒5瓶,“海之藍”白酒7瓶,“貴州茅臺”酒6瓶,“五糧液”酒7瓶。 2、罰款人民幣2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16 |
決定機關(guān) |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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