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房監(jiān)行處字【2019】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立案調(diào)查并作出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2-21 |
決定機關(guān) |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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