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呂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0189610-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成民初字第2210號、(2015)川民終字第1087號 |
案號 | (2016)川0115執(zhí)7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毅歸還借款本金10104000元; 二、被告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毅支付借款利息(計算方式:以10104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從2012年10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毅為實現債權發(fā)生的律師代理費50000元; 四、被告文利云、呂琳、成都英杰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了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五、原告趙毅對被告呂琳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大觀鎮(zhèn)麗江村七組(704.6平方米)的都房權證監(jiān)字第0408851號房屋以及位于大觀鎮(zhèn)保全村七組(2984.15平方米)的都房權證監(jiān)字第0408852號房屋(他項權證號為都他權第34473號)依法享有抵押權;且在上述第一、三項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未受清償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對上述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所得的價款在900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價款超過900萬元部分歸被告呂琳所有;被告呂琳在原告趙毅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被告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趙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928.9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135928.96元,由被告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文利云、呂琳、成都英杰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終審裁定:本案按四川華盟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文利云、呂琳、成都英杰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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