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市國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0024278****827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渝0242民初3493號 |
案號 | (2018)渝0242執(zhí)227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酉陽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酉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08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解除原、被告簽訂的《企業(yè)承包經(jīng)營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書》。 二、由被告重慶市國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支付原告姚新文墊資款3782063.99元,并按年利率10%計算支付相應的資金利息(資金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1150593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8308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8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852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2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245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2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6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6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39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85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5666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15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3742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1702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15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475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3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6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59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68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3104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3695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12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4465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646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8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2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42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125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3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8398.28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497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4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8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6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47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38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5065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62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351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2362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815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72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6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16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6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325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6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775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6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16748.8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54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987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4575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563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164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519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593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28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5166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54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7337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72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99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4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82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6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4060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5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7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4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96848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3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77986.91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6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姚新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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