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榕臺地稅罰201718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guī)則》和《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2015年第4號,擬處罰65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4-17 |
決定機關 | 福州市臺江區(qū)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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