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趙新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1799339-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1972民初8213號 |
案號 | (2018)粵1972執(zhí)19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裕沙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支付代為償還的銀行欠款本金36950000元及利息468546.13元; 二、被告廣東恒輝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七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第42號的《銀行承兌協(xié)議》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八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鄭敬輝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七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第42號的《銀行承兌協(xié)議》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八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鄧雪梅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七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第42號的《銀行承兌協(xié)議》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八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鄭仲輝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七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第42號的《銀行承兌協(xié)議》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八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六、被告鄭雪貞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七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第42號的《銀行承兌協(xié)議》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八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七、被告吳小勇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七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第42號的《銀行承兌協(xié)議》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八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八、被告河南恒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第42號的《銀行承兌協(xié)議》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89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八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九、被告趙新山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十、被告東莞市嘉蘭圖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償2013年借字第昌輝011號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90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十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十一、駁回原告東莞市裕沙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費為249590.88元,由被告東莞市昌輝彩印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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