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東公(城東)行罰決字[2020]0228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東陽市宜佳家紡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3月初以來,萬俊杰在東陽市宜佳家紡有限公司務工并暫住于工廠員工宿舍,東陽市宜佳家紡有限公司未按時將萬俊杰的相關信息報送公安機關,未按時告知萬俊杰主動申報居住登記,萬俊杰至今未辦理居住登記。于2020年04月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陽市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7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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