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蚌埠祥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孔培祥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634910-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廬民二初字第01731號 |
案號 | (2016)皖0103執(zhí)76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3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蚌埠致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安徽匯通典當有限公司當金1145088元、利息7839元(利息暫計算至2015年7月26日,之后以1145088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祥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達工貿有限公司、孔培祥、孔麗娟、楊明鈞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安徽匯通典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8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蚌埠致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達工貿有限公司、孔培祥、孔麗娟、楊明鈞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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