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蒙國文稅罰〔2017〕24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7-08-01至2017-08-31、2017-09-01至2017-09-31增值稅(餐飲服務(wù))未按期進行申報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決定罰款25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2-11 |
決定機關(guān) | 蒙自市國家稅務(wù)局文瀾稅務(wù)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晁黎朋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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