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2230074****732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黔2324民初687號 |
案號 | (2020)黔2324執(zhí)恢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晴隆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晴隆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金和自愿解除于2016年6月1日簽訂的《晴隆縣久豐紫馬煤礦采掘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 二、由原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金和工程款、保證金、煤款、康宗軍工程款等共計人民幣5000000元;此款已支付1300000元,余下3700000元中由原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代被告王金和支付對外所欠材料款共計人民幣905555元,剩余279444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每月從紫馬煤炭實際銷售煤炭款項中提取10%,于次月10日前向被告王金和支付,直至付清所欠2794445元為止。如原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約定履行,則以2794445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2%支付王金和; 三、被告王金和所完成的工程量及投入的物資設(shè)備歸原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所有; 四、原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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