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蒙(錫)煤安罰〔2021〕21100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煤礦安全培訓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煤礦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24 |
決定機關 | 錫林郭勒盟能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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